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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货的“尾款人”,你的定金退了吗
退!退!退!经过熬夜奋战以后的尾款人终于迎来了退货日。在收到快递的那一刻,尾款人抢货的快乐瞬间化为退货的悲壮,只为了能够拿回一时冲动而支付的定金。不过,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能幸运拿回定金,对于忘记在规定时间支付尾款的人来说,便陷入了无比懊悔的“痛苦”中。
 
 
消费者:付了定金也没便宜 不知道图啥
“尾款人”一词,来源于电商平台的预售活动,是指那些支付定金,参加预售活动,之后还需要支付尾款的消费者。
消费者之所以会选择预售产品是因为其能够提供更加优惠的活动,或可以抢到限量产品,然而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能如愿以偿地捞到便宜。不少参加了预售活动的网友吐槽道:“还不如直接买现货便宜!”
最初定金的出现的确是因为双十一商家货品卖断货,他们可以提前预估数量,但是现在的商家都是以出库存为目的了。“有的定金的确能多抵扣价格,但是现在同样商品,付了定金还不如当天购买来的划算。”已经“变味儿”的定金不仅没有让消费者尝到甜头,反倒徒增了退款的烦恼。
定金在正式售卖之前都可支付,而付尾款的时间却相当有限,这让不少忘性大的消费者尝到了苦头。即便是支付了尾款的消费者,想要退掉一时冲动而下单的产品,也会经历还没来得及退款,货已经发出的尴尬。结果只能是被动收货,或无奈退货,苦的不只是消费者还有奔波万里送货的快递小哥。
“货放在快递柜,(顾客)取完就直接让我退回去了”,某小区快递员无奈表示,“双十一干嘛都买那么多,买了又要退货!”
 
律师:付尾款后才可退定金 合法却存合理性争议
令消费者和快递小哥苦不堪言的定金预售模式意欲何为呢?付尾款后才可以拿回定金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吗?
定金退还的方式是付尾款后才能退,或者在退货时可连同定金一起退还,这种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但是却存在合理性的争议。
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解释道,“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,支付定金之后必须付尾款,否则定金不退,这是定金罚则;付尾款后或者收到货后可退货,这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,或者协商解除合同的问题。”
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雷家茂律师认为,定金罚则符合《合同法》规定,定金的作用就是保证合同成立、履行,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,则收受一方有权没收定金,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,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。因此,从该角度而言,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,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是合法的。
从7天无理由退货的角度看,其合理性存在质疑。根据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规定,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,除购买的是消费者定作、鲜活易腐等的特殊商品外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这意味着消费者不能退定金,但却可以等到收货了退全款,如此又是不合理的。
“原本可以及时止损,非要等到快递签收了才可以退货、退款,如此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。” 雷家茂律师指出的资源浪费问题是确实存在的。
就在双十一过后的第二天,11月12日“退款”一词荣登各类热搜榜单,然而今年快递发货的速度之快,让不少消费者还没来得及退款就已经发货了,退货成为唯一的可能,这让快递小哥送货送了个寂寞。
在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律师看来,如果非要等商家发货且消费者收货后再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要求商家退款,这无疑会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,商家因此遭受的损失会更大。
既如此,商家又为何甘愿冒这种风险呢?郭小明律师认为,一方面是营造紧迫感,减少消费者的决策周期,另一方面,更重要的是,定金预售可以从营销手段和法律效力上对消费者进行捆绑和约束,降低消费者反悔的几率。
在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学军律师看来,网络平台以交付定金享受优惠为条件,要求消费者同意网络平台或电商收取定金且不予退还的交易模式下,如果消费者不选择同意“定金不退”选项,消费者就无法购买到商品,更无法获得优惠。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其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,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。
 
消费者理性凑单或投诉
对于那些忘记支付尾款而损失定金的消费者,和商家进行协商是首要之举。
尽管法律明确规定,在约定条件下未支付尾款会损失定金,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承担责任,但并非具有强制性。郭小明律师指出:“定金罚则只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标准,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,商家愿意退还定金,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的。所以,对这部分消费者,建议通过与商家协商的方式挽回定金损失。”
与商家协商未果,又不甘心白扔定金的消费者依旧可以向电商入驻的平台投诉,寻求平台客服的帮助与解决,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新浪黑猫等平台进行投诉。
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带来的冲突和摩擦,商家倒不如转换一下预售模式,以“订金”取代“定金”。因为“订金”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规定,因此“订金”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,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,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。
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兵便建议,以后类似的活动中,直接以“订金”取代“定金”,前者是没有担保性质的,消费者可以直接无理由退款,减少资源的浪费。
同时,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是值得有关部门思考的问题。
“今年‘双十一’定金不退模式下的网络平台营销,网络平台以‘定金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,与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概念相差甚远”,在李学军律师眼中,这种营销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应当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限制。
雷家茂律师认为,在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中增设消费者可以退定金、不支付尾款的条款。从保护消费者权利角度出发,既然消费者都可以在收货后无条件退货,拥有无条件退货权,则在发货之前的相关退款权更要赋予与保护。
买买买的狂欢过后,等待消费者和商家的种种考验正在上演,如何让“退款人”也能愉快挽回“冲动”后的损失,需要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。
 
来源:新浪科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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