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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心!你在朋友圈说的每句话都可成为呈堂证供

“你有权保持沉默,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。”
这就是我们看港产片的时候最常听到的一句话,现在,这话可以变成:
“你有权保持沉默,但你在网页、朋友圈、贴吧等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”。

以后,别在微博、朋友圈瞎说话了!日前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下发规定,明确网页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电子数据,法院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、调取电子数据。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   一 / 电子数据指的是什么?
   什么是电子数据?根据规定,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,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,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,
   包括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贴吧、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   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   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,以及文档、图片、音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。
   规定指出,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,不属于电子数据,但如果确有必要,可参照执行。
   二 / 电子数据怎么调取?
   文件要求,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,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,并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,封存手机时,当采取信号屏蔽、信号阻断或切断电源等措施。
   根据规定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,可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:
   比如电子数据量大、无法或不便提取;
   提取时间长,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窜改或灭失;
   通过网络应用可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等情况下。
   文件还规定,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。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,应当制作笔录,记录案由、对象、内容、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、地点、方法、过程,并附电子数据清单,由侦查人员、电子数据持有人(提供人)签名或盖章,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像,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。
   三 /电子数据如何移送?
   根据规定,收集、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,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,并制作备份一并移送。对冻结的电子数据,应当移送数据清单。
   公安机关应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,检察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进行补正。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,应当通知检察院。
   文件还对移送时限作出严格规定,公安机关、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3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补充有关材料。
   四 /在办案中如何审查?
   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,在办案中如何审查?文件规定,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,重点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,是否具有数字签名、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,收集、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,如有增加、删除、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说明,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。
   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,可以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、封存状态,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、提取过程,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等进行审查。
   在具体案件中,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?规定提出,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、网络活动记录、上网终端归属、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。
   当公诉人、当事人或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时,可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,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,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。
   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,鉴定人拒不出庭,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,且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,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。
   以后网络中也仅剩下“你懂的”了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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